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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前段时间和单位发生了一起劳动纠纷,后来我提起了劳动仲裁,现在仲裁结果已经出来了,我对仲裁结果不满意。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建议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时不要超过时限。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期限是怎么回事?仲裁法对此有怎样的要求?

王* 云南 - 昆明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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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云南 - 昆明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时限是决定当事人是否行使或者放弃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权利以及该权利的行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关键所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是衡量当事人是否放弃仲裁管辖权异议的重要标准。而我国《仲裁法》却未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法律后果作任何规定。相反我国仲裁法第58条却将“没有仲裁协议”作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这就意味着即使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的法定期限内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其仍可在其后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程序中以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2020-05-10 02: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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