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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破产企业职工工资不需要申报,由破产管理人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且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对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劳动争议应分清类别和性质。清算组成立后,清算组与因清算工作需要而决定留守及聘用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清算组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有权也有义务参加诉讼或仲裁。
另一种情况则是职工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由于这类法律关系因破产立案而处在审理之中,不适用新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因为:
一、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一案不二审,一个纠纷只能由一个机构去解决,而不能同时由两个或更多的机构来解决,否则势必造成权力的冲突和滥用;
二、破产案件受理后,以原企业为一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包括劳动争议、侵权赔偿均处在司法程序之中。
清算组是破产宣告后法院指派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属法律拟制主体。清算组成立后依法接管原企业的财产,负责处理原企业的债权债务。
清算组成立的法律依据是法院的指定,虽然独立行使权利及承担义务,但其行为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其行为及与债权人或其他当事人的争议由法院直接裁定,有正当的解决及救济途径;
三、破产程序属特别程序,企业破产清算的核心是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分配的主体是在人民法院指导、监督下的破产清算组。
清算组掌管及支配的破产财产应基于法律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不受强制执行,破产案件受理以外的法院、机关及部门无权对清算组行使权利和赋予义务,否则,即属干扰正常的司法审判程序,导致程序的冲突与对抗;
四、从现行司法解释及审判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
此解释非常明确的规定了争议的解决机构和程序,破产清算组与其决定留守或聘用的劳动人员之间的争议及纠纷,应当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
破产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及侵权纠纷同司法解释规定的争议及纠纷相比,属次一位的,更应当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
2020-02-10 12:31: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