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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想领养一个正常健康的小女孩请问在哪里可以领养到?

ask****764 安徽-安庆 收养赡养咨询 2019.07.11 11:06:33 1412人阅读

本人想领养一个正常健康的小女孩请问在哪里可以领养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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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领养手续怎么办在哪里办领养孩子应该在民政局办手续,涉外领养的话还需要做公证。收养手续合法收养子女的手续流程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四、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五、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同时,还需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奿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收养登记第十五条1款:收养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A、办理机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缉拿户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做监护人的,在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B、具体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2020-09-15 21:3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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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一般要去当地的民政局申请的,民政局下属的福利院等可能会有资源的,领养的前提是你个人需要符合收养人的条件。

2019-07-11 11:0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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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办健康证是不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具体来说办理健康证是没有什么特别要求的。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第十三条 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扩展资料:《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
(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甲型性肝炎、戊型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
(二)对有害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三)对在校学生主要检查生长发育、健康状况以及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
(四)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减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具体项目,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办健康证是不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具体来说办理健康证是没有什么特别要求的。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第十三条 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扩展资料:《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 (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甲型性肝炎、戊型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 (二)对有害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三)对在校学生主要检查生长发育、健康状况以及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 (四)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减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具体项目,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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