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由此可见,代购行为要构成贩卖毒品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因此,本案中王某为他人代购毒品,只是为了得到免费的毒品作为回报,不论他如何处置这些毒品,均应认定其主观上是“以牟利为目的”。其行为涉嫌贩卖毒品罪。
不会,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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