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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名誉被侵犯了,关于隐私权名誉权还有什么权呢?

黄** 河南-鹤壁 名誉毁谤咨询 2019.06.01 09:55:12 544人阅读

弟弟本来学的是土木工程,后来由于工作太苦了,于是发奋图强,考了2次终于考上了公务员,工资虽然不是太高,但是关键是稳,稳稳当当,又不太辛苦,后来弟弟被别人污蔑贪污,对隐私权名誉权还有什么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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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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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
3.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

2019-06-01 10:0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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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不同
隐私与名誉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名誉,一般说来是指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综合素质的综合评价。名誉的含义除了通常所讲的社会综合评价(即外部名誉)这层含义外,还应包括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能力、品德以及其他素质的自我评价和自我认识,即内部名誉,也可称之为名誉。如对自然人而言,包括 他的素质、能力、品行、信用等以及基于此而产生的自我认识和评价。
2、侵害的方式不同
隐私权的侵害通常表现为将个人隐私事实由秘密变为公开,而名誉权的侵害则基于原来不存在的事实或者受到任意夸张的事实。
3、两者的权利主体范围不同
法人等其他民事主体可以享有名誉权,但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相关知识:
隐私权的特征与权利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即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就目前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 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2019-06-01 09:56:12 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隐私权是否侵犯名誉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小区物业公司在公共场合安装监控,其目的是维护小区治安,保护公众的利益,并履行了有关安装程序,即不违反规定也是有必要的。在公共场合,个人必然是一个社会人,个人有自己的隐私权,其他人则有着享受安全公共环境的权利,只要个人参与社会活动,其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其隐私权就必然要向公共利益妥协,何况个人对自己隐私的认知也是随时间、环境的不同而变化的,与恋人亲昵时会讨厌电子眼,与朋友们聊天时则无所谓,夜黑风高下夜班回家时则希望多有几个电子眼,因此在公共场合安装电子眼并不意味着对个人隐私权的漠视,而是个人隐私权向公共利益的妥协,这是必要的,否则整个社会就无常运转。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看了他人的日记应当是对隐私权的侵犯;到处传播他人的日记秘密,宣传:“A想当明星。”致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受到影响,应当有侵犯A的名誉权。但考虑到小学生年龄问题,这个应当酌情处理。对隐私权的侵犯,我国《民法通则》未明确列举,在实践中经常适用关于名誉权的具体规定。可实际上,名誉权与隐私权有着各自不同的含义:一般说来,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人格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隐私权则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享有利益而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窥探、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二者有时会发生重合,比如对他人隐私的利用或公开致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受到影响,从而造成了对其名誉权的侵犯;但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二者都会发生重合,尤其是当侵犯了隐私权但并未致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受影响时,法律是否应当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如果法律将人格权视为可列举的权利,既然法律无列举,自然就不应当给予救济;如果法律将人格权视为不胜枚举的权利,就应当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对受害人给予救济。我国立法基本承袭大陆法系,将隐私视为人格利益。但是,“隐私”尚未进入“权利”的立法层面,换言之,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至今没有将“隐私”上升到“权利”的高度,仅将“隐私”作为一种被保护的利益,以保护名誉权的名义对侵害隐私的行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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