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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终结骗去菲律宾做博彩,知道是赌博后就没有做,回来了!请问怎么告他们?

ask****979 河南-三门峡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09.23 08:06:18 3101人阅读

我被终结骗去菲律宾做博彩,知道是赌博后就没有做,回来了!请问怎么告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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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柬埔寨从事赌博客服,不合法,涉嫌赌博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因是:
1.
首先,从事赌博客服行业,属于为赌博犯罪行为提供直接帮助的行为,是赌博罪的帮助犯,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2.
其次,根据我国的属人原则,即使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不管于何地从事犯罪行为,只要触犯了我国刑法,都要接受我国刑法的制裁。
PS:
相关法律法规有: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博彩行业工作回国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等行政处理,不宜认定为犯罪。该罪名主要针对聚众赌博、以赌博为生的职业赌棍,达到以下标准的,需要进行刑事立案: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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