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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终止合同的时效一般是有多长时间限制的?

朱** 贵州-贵阳 合同终止咨询 2018.07.31 14:44:15 667人阅读

就是我们现在已经私底下协商解决了事情的了,然后对方态度还是不错的,想知道一下诉讼终止合同时效是多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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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60日有了司法解释,在计算时,你可以参考有关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60日期间里的双休日和节假日是包括的。

2018-07-31 14:52: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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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为二年。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符合条件的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三种事由可以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1、债权人主张
2、债务人同意履行。
3、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2018-07-31 14:46: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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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终止和刑事诉讼中止,都具有停止诉讼进行的效力,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条件不同。刑事诉讼终止适用于出现了不必要或不应当继续进行诉讼的各种法定情形刑事诉讼中止适用于出现了致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下去的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
2、结果不同。刑事诉讼终止是终结案件,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中止只是暂停诉讼,待客观障碍或特殊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3、程序不同。出现刑事诉讼终止的法定情形时,由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撤销案件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或者终止审理的裁定和宣告无罪的判决,并应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他们所在的单位和家属,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出现刑事诉讼中止的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时,则由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中止侦查的决定、中止审查的决定或者中止审理的裁定,除中止审理的裁定需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并送达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外,中止侦查、中止审查的决定一般只需记录在案即可。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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