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立案条件:
(1)有滥伐林木行为的事实;
(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3)依照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滥伐林木行为,森警大队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经承办人B复核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经副大队长审核后报大队长批准;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副大队长审核后报大队长批准,不予立案。
想获取更多知识产权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