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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到底是怎么样的?

秦* 广东-东莞 知识产权保护咨询 2018.07.10 18:05:24 673人阅读

你好,我朋友说他们公司的合作合同被对方违约了,就想知道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到底是怎么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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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源于英国专利法,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合法的知识产权过程中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或界限,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由于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符号性表达,作品、商标、技术发明等的内涵都需要法律进行解释和确认,创造性、显著性等的认定标准又是极为模糊的,降低了权利内容的清晰度,为权利滥用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基于专利制度是为了促进本国技术进步的公共利益考虑,专利权人不实施专利在英国被视为对垄断权利的滥用,滥用专利因此成为专利强制许可的依据。这个概念和制度被《巴黎公约》所采纳。②这里,滥用垄断权(专利权)主要是指不实施专利或者不充分实施专利的行为

2018-07-10 18:0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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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指:权利人超出了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正当行使有关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益或者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
2.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是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时超出了法定权利本身的范围;
二是权利人行使其知识产权时没有超出法定权利,但不合理地限制了市场正当竞争,或者违反了其他公共政策,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仍应受到竞争法的规制。

2018-07-10 18:07:24 回复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立案条件:
(1)有滥伐林木行为的事实;
(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3)依照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滥伐林木行为,森警大队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经承办人B复核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经副大队长审核后报大队长批准;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副大队长审核后报大队长批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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