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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和行政诉讼法的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ask****668 河北-保定 行政诉讼咨询 2018.05.22 21:42:54 4811人阅读

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和行政诉讼法的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相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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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多吧

2018-05-22 22:3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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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2020-11-07 02:13:36 回复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是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关于“管辖权转移”规定是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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