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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至界限不清属于什么纠纷?

杨** 贵州-黔东南 土地承包咨询 2018.05.21 18:31:57 2834人阅读

你好!我有个农村朋友村里有一些土地,现在想咨询了解一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至界限不清属于什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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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实行规模经营以后,农户的承包地边界已不存在,只有土地面积,在确权登记中如何对每一个农户的承包地四至边界确权?
解答:
一、处理该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
(一)农业部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规定,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做出具体规定。
(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lt;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gt;的通知》规定,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要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规定,对于调查前地块边界已经灭失、由多个承包方共同承包经营的承包地块,应根据权属资料记载由各承包方相互协商处理,得到各方认可后分承包方进行调查。对于有边界争议的承包地块,应先解决争议后再进行调查。其他非边界争议可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承包地块调查。调查方法主要包括:实测法,即利用GNSS接收机、全站仪等仪器,实地获取或解算界址点坐标的方法;航测法,即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方法采集界址点坐标的方法;图解法,即以已经测得的大比例尺航天数字正射影像、地籍图或地形图为基础,通过图解量算获取界址点坐标的方法;组合法,即以上述测量方法中的是以上述测量方法中的一种方法为基础,辅以其他方法进行补充调查确定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二、处理该类问题的原则
(一)各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权登记工作是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的,为确保确权登记工作统一规范,农业部等部门下发了开展登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调查规程,各地应严格执行。
(二)农业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对开展规模经营等造成承包地块边界灭失的,在确权登记过程中,可通过实测法、航测费、图解法、组合法等测量方法确定地界和四至。
(三)各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各地实践积极稳妥开展。

2018-05-21 18:4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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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地的界限不明确。如果是与村集体发生争议的,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如果是与相邻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属于相邻关系纠纷。以上就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至界限不清问题的回答。

2018-05-21 18:3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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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当事人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它既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之间,也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自治组织之间,还可能发生在农民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节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少数事项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商解决是指当事人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谈判,自行解决争议。调解是指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的第三者从中进行沟通、斡旋,使纠纷当事人自行达成解决纠纷的办法。
由于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规定不健全,且一家一户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实际上处于弱势地位,损害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事例很普遍,农村中的纠纷也多源于此。如查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秩序的稳定是很不利的。如何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学者提出了以下几点:
(一)完善立法。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规定好其具体的权能和权能的界限,有的主张制定专门的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合法权益的条例。总之,首先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各样的合法权利,并规不定期侵害其权益应负的责任,明确规定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户权益者所应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如前所述加对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杜绝土地承包合同发生和发展过程中的违法现象。
(三)完善农村土地的诉讼、调解、和仲裁制度,不少学者主张应建立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制度,对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进行专门仲裁。还有的学者指出,应完善农村的纠纷调解制度,以解决农村中的纠纷问题。

2020-11-07 02:00:40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就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标的设立的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50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由于该条被规定在《土地承包法》的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因此应认为不适用于家庭承包的情形。另外,抵押权也受到相关的限制,《承包法》和《物权法》只规定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对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能否抵押没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34条第2款的规定,耕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可见现行立法对家庭承包的土地能否抵押持否定态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农户颁发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以上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实际上代表着国家对于承包方承包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其有关“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等文字表述,实际上是引述国家规定。只要国家有关规定不变,这些内容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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