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凡是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员,都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养老金金额,调整的幅度是在2015年的基础上平均上调6.5%,不管什么时候发放,都从2016年1月份起补发。上海市已经于2016年6月15日发放到位,北京市已经在8月31日发放到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经在2016年6月底之前把实施细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后,最迟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发放到位,从2016年1月份起补发。四川省也是按照以上规定执行的,9月30日发放到位。谢谢阅读!
一、伤残津贴调整 从2011年1月1日起,对201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和2011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进行伤残津贴调整。调整办法包括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普遍调整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按照2010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即95元定额计发。
2.定比调整。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2011年1-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首次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每人每月定比调整增加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
(二)特殊调整
1.对具有高级职称的工残退休科技人员加发伤残津贴,从2011年1月1日起单列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2010年7月1日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按月加发25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按月加发200元;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已享受2007至2010年对具有高级职称工残退休科技人员伤残津贴年度倾斜性调整的,其累计加发额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予以补齐。
2.对201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龄满80岁及以上的工残退休人员,每人发放一次性伤残津贴180元,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重复加发。
3.军转干部伤残津贴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我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我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计发。 在2011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罚金与假释是两回事,首先罚金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附加刑,如果判处了罚金这是必须交纳的。如果既有实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之类的)又判处了附加刑,则在办理假释时应该先把罚金给交纳完毕(我国诉讼法没有对没交罚金是否可以办理假释做出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影响的)
你可能问的是办理假释是否像取保候审那样需要交纳保证金,这是不需要的。假释并不是真的释放,因为这只是刑法为了便于罪犯更好的改造而让罪犯暂时回归社会的一种手段。在假释期间如果不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是要被收监继续执行余下的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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