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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已过退休年龄是否有误工费的问题

张* 河北-衡水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18.05.01 23:25:39 24人阅读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的爷爷在上班的时候出了车祸,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已过退休年龄是否有误工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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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说来,退休工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没有影响其收入,就不会有误工费这一项。因为按照最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没有实际发生就不主张。但是,如果退休工人又在继续打工,因交通事故影响其收入的,是可以主张的。以上就是关于那个已过退休年龄是否有误工费方面的内容

2018-05-01 23:3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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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一:超过退休年龄即当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其因受到损害主张误工费不能支持。观点
二:退休年龄不能与劳动能力划等号,只要受害人还能劳动,就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两种观点造成了司法实务中类似案件大相径庭的裁判结果,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应当尽快作出切合实际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区别对待。  所谓的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基于侵权法的完全赔偿的原则,只要是与加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受害人的所失利益都应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的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送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其并不以年龄进行限制。  国家相关法律对退休年龄所作的规定,既有对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劳动能力下降需要退出劳动岗位问题的考虑,同时还有对新生劳动力就业以及对劳动者予以保护等问题的考虑,退休在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一种待遇。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广大农村的多数农民还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多数五、六十岁的老人还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即使是城镇已退休的人员,还有大量的被返聘的现象。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与丧失,必然大大迟延。偏面的以一定的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与我国的国情、社情也不相符。  我们还应当充分注意这样的现状,劳动力的丧失不是绝对的,其多数情况下是劳动能力的减退,超过退休人员虽然不能创收,但多数人还可以操持家务,减轻家庭其他人员的负担,使那一部分人更好的工作,他们的劳动间接地增加了家庭财富。  综合上述情况,对超过退休人员的误工费,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超过退休年龄且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不予考虑。相反,虽然超过退休年龄(包括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仍在从事劳动,只要其因受到损害导致本人或家庭收入的减少或损失,就应当考虑其误工损失。具体数额根据证据认定,证据不充分的,可以酌情予以考虑。以上就是关于已过退休年龄是否有误工费方面的内容

2018-05-01 23:27:39 回复

现在我国农民并没有退休的规定和待遇,以下是农民误工费计算方法,可以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对退休年龄误工费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可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既包含了未退休人员在岗在职时的从事的本职工作,也包含了无固定职业人员的从事的临时性有偿社会劳动,以及退休退职人员所从事合法的有偿服务的社会劳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应比照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从现实的角度来看,退休人员依法从事社会劳动,肯定是可以带来退休费以外的劳动收入,被致伤治疗和全休期间,不能从事此前所从事的有偿社会劳动,势必会使退休费用外的其他直接收入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从《民法通则》和《解释》对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来看,均未对受侵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观上因侵害的发生导致误工而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均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同时,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和丧失的年龄必然大大迟延,到退休年龄时大多数人还可以正常从事劳动。退休在我国的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一种待遇,但是广大农村的多数农民还不能享受退休很多五、六十岁的老人还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并且即使是城镇已退休的人员,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也并没有明文禁止退休人员接受用人单位有聘用、返聘,也没有禁止退休人员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的经营。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之的法理,退休人员是可以接受用人单位有聘用、返聘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故仅依据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支持误工费实为不妥。
综上所述,如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其实际在从事劳动,并因受到损害导致本人或家庭收入减少的,那么其要求赔偿实际减少的收入的误工费应当予以支持。若是农村的可以提供足够证明的,按从事农业生产对待;若是城镇返聘人员,按其提供的返聘合同和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其实际减少的收入。以上是对已到退休年龄是否给误工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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