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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代理合同没签订时间有效的吗?

文** 广东-中山 合同订立咨询 2018.04.16 23:18:57 18人阅读

我们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代理合同,后来忘记签订时间了,请问下出口代理合同没签订时间有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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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间并不重要,有履行期限就可以了。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 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 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 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018-04-16 23:2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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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出口代理合同没签订时间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的签定时间不属于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它合同仍然有效成立。

2018-04-16 23:2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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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由有代理合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
  十、合同纠纷
  104、委托合同纠纷
  
(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020-11-06 15:57: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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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实际上,在合同效力认定实务中,需要注意一点,违反善良风俗的合同无效,同时合同在我国是明文禁止的,所以即使双方自愿签订,合同也应当归属无效。 法律规定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这里生育子女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基础。而的双方之间没有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

合同无效,是指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合同无效要件: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
1)合同中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2)《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之所以规定上述两种情况的免责条款无效,原因有二:
一是这两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的谴责性;
二是这两种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这种侵权行为可以免责,就等于以合同的方式剥夺了当事人合同以外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当然是无效的。

对于没有委托代书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隐名委托他人办事时,受托人超越委托合同的约定的委托权限,擅自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事情可大可小,只是隐名委托人一般没有追究而已。但在涉及房屋买卖、贵重大件商品买卖等情况时,就有必要清楚第知道隐名代理的受托人超过委托权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了。
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在隐名代理中,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因无权代理行为而达成的合同,虽然成立,但是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需要得到委托人的追认才能发生效力,否则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由受托人与第三人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如果受托人越权订立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委托人可以到,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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