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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为精神二级残疾,父母皆先后去世,妹妹已在外地成家,无法监护姐姐,是否可申请当

ask****780 北京 妇幼权益咨询 2018.03.09 08:57:53 3人阅读

姐姐为精神二级残疾,父母皆先后去世,妹妹已在外地成家,无法监护姐姐,是否可申请当地居委会和民政代为监护? 现在姐姐的治疗费用皆由妹妹承担,已无力维系,家中仅有一套50平住房,妹妹愿意出租以补贴姐姐治疗费用。 请问,如何与居委会申请交涉?如何最大限度安定姐姐治疗和护理?感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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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102672条

您好,要您和当地的居委会协商确定

2018-03-09 11:02:06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19136条

和居委会 协商解决。

2018-03-09 10:51:03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38805条

需要您和当地的居委会协商确定

2018-03-09 10:26:13 回复

姐姐患有精神病妹妹没有义务抚养,只有在特定情况之下,对其有扶养义务。具体情况是,由姐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妹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姐姐,有扶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姐姐患有精神病妹妹没有义务抚养,只有在特定情况之下,对其有扶养义务。具体情况是,由姐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妹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姐姐,有扶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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