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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要行政复议,咨询下行政复议法的时间含不含节假日

牟** 广东-东莞 行政复议咨询 2018.03.03 09:54:54 14人阅读

我哥哥之前犯了事,但是他的表现很好,这几天又快要过年了,咨询下行政复议法的时间含不含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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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
  
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
  
(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3)《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里我们可以从其规定。
  
2、期间(期限)是否包含节假日:
  
(1)相关法律规定:
  
(一)《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四)《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说明: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中“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限)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如:某行政机关在9月30日送达当事人听证告知书后,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
  若按工作日计算,因“十一”国庆长假10月1日至10月7日是节假日,当事人可以在9月30(若“三日内”期限包含9月30日当日)、10月8日、10月9日,最迟在10月9日提出听证申请;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9月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10月8日、9日、10日,最迟在10月10日提出听证申请。

2018-03-03 10:0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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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能一概而论,分述如下:

一,《行政许可法》针对行政复议法的时间含不含节假日 中的期限全部为“工作日”,依据如下:
        该法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行政强制法》中的期限10日以下的为“工作日”,依据如下:
        该法第六十九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三,《行政复议法》中的“5”日和“7”日为工作日,依据如下:
        该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只有两个期限15日和20日都是工作日:
        该条例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其他行政法律规范中皆没有明确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但一般来讲,3日、5日、7日这些较短期限都应当理解为工作日,因为本身时间较短,如果算自然日,赶上节假日国家机关不上班,就会使得公众丧失期限利益,显然是不公允的。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拘留日期当然是自然日。

2018-03-03 09:56:54 回复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除外的意思就是其他法律上直接规定了复议期限少于60天的从其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本条中的六十日不按工作日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亦应计算在内,这是因为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精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没有将诸如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星期六和星期日排除于期限之外,只是规定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假日的,以假日之后第一日为最后一日,因此不能将法定假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 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 之日起计算。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 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 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 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 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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