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7年2月开始接触炒外汇,于2017年5月底开始和朋友合作,我们双方合资炒外汇,他直接给我转的账,我帮他进行操作,合作进行到10月他提出解除合作,并且自己开户进行操作,我表示同意,当时他想把他的投资款一次性取走,以为外汇的买卖提款是需要手续费的,而根据他当时的要求的数额,手续费需要5万元人民币,因为他取款后也是要进行投资开户的,就是说亏5万后还要在放进外汇市场,因为我名下三个外汇账户,所以我和他商量,能否给他一个和他提款金额相等的外汇账户,这样就不用让公司白挣5万的手续费,他一开始不同意,后来说想想,两天后给我回复表示同意,我就给他了我的一个人民币数额相等的账户,因为账户姓名,身份证,绑定的提款银行卡都是我的,且无法更改,所以我们约定他每次提款提前给我说,到账到我的卡上后我给他转账转过去, 在我们合作的前5个月里,他数次提款,我一共给他汇款23万,所有账目有银行流水,现在我们所参与的外汇公司因为公司内部调整处于停止交易状态,停止了正常的提款功能,他现在要求我一次性返还给他49万元人民币,因为我们关系不错,几经沟通,我表示“目前停止了提款功能,公司发出了公告,没有跑路,公司一切在正常进行,但是现在我的钱也被套在里面,你想回本金,那也应该是49-23=26万元人民币”他表示不同意,谈了三次,均以失败告终,后来我去常州考察生意,走了半个月时间,在此期间因为我原来的手机号码在常州流量太贵,所以我就换成了一个新的手机号流量王,在此期间他们联系不上我,四处散布谣言,找要账公司上门反复骚扰,家人数次报警,在此期间他们把我的车私自用拖车拖出停车位,一共拖了3次,前两次被家人发现报警,但是他们已经拖出停车位,1月27日,家人接到我的合伙人电话,对方告知:将要把车拖走。家人表示反对。27日当天家人去到停车位,遇见他们正在拖车,家人表示反对,因为我去常州预计时间不长,所以换号之后就没有和家人取得联系,也没有想到事态的严重性,等我从常州回来准备开车出去办事,发现车不见了,随即报警,警方立案,晚上回到家中家人给我讲了所有的经过,警方经过侦查找到了对方对方表示车在他手里,随即警方以此案有经济纠纷为由撤销此案, 我认为车钥匙在我处,行车本在我处,对方未经本人同意就是属于盗窃行为,我和嫌疑人属于合作关系,因为当时关系很好,所以没有任何合作合同,所有的凭证只有银行流水,但是对方现在强行要把银行流水作为我向他借款的凭证,我想咨询的问题就是,以上行为是否属于盗窃?仅凭银行流水法律上是否会成立借贷关系?警方以属于经济纠纷(我多次表示本人没有经济纠纷,可是警方不予采纳却采纳嫌疑人的意见)为由撤销案件,是否合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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