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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法院查封过期谁过错的呢?

王** 河北-保定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1.27 15:44:46 3473人阅读

朋友目前正在打官司,但是很是头疼,请问律师先生关于这个执行阶段法院查封过期谁过错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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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咨询一下这是怎么回事”:房产被保全了。
  
2、“是打这类官司的必要程序,还是对方要求法院查封的”:
  
(1)不是必要程序。
  
(2)一般是有对方的保全申请。有时对方没有申请保全的,如果法院认为可能因你家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也可以在必要时在对方没有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采取保全。
  但目前实践中,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的情况不多。
  
(3)到底是法院依职权保全的、还是对方申请后保全的:没必要追究,效果都是一样的。
  
3、“如果是对方要求的话,对方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或申请让法院执行这项请求”:
  
(1)对方需要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一旦保全错误,用于对你家进行赔偿因保全查封带来的损失。
  
(2)但从你所说情况看,保全貌似没有错误,是讼争房产。
  
4、“而且我们也完全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房产被查封的通知”:法院应当通知你们。
  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92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现在她以自己年老健忘、神志不清为由,对过去的事只字不提,皆以忘记了,不知道为借口搪塞官司的具体事由皆由她的儿子负责”:
  
(1)这无所谓,只要她、她儿子拿不出证据证明你家当年办理房产过户时她也是“年老健忘、神志不清”的证据,你家的买卖合同就有效。
  
(2)提示:
  
①你家的房能不能保住、合同是否有效:应由她当年签定买卖合同时是否“年老健忘、神志不清”为准、不以她现在是否的情况为准。她现在即使是真的神智不清了,只要当年是清醒的,合同依然有效。
  
②她当年是否神智不清:应由她或她儿子举证:拿不出证据的,会认定当年的合同有效。
  
6、“有朋友提点说  原告先既已承认自己神志不清,就等于是丧失了个人的行为能力。不知道这个点,对我们是否有利”:我认为没有多大利,反而不利,因为:
  
(1)她如果是神志清楚,应由她自己来诉讼,好多当年的事她无法反口,无形中会增加她方举证的难度。
  但现在她一句神志不清,就可以由她儿子来进行狡辩了,无形中你家也增加了举证的责任:需要有证据反驳她儿子拿出的“伪证”。
  
(2)如果真的有证据证明当年她在签合同时确实是“神志不清、丧失了行为能力”:你家的买房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你家应当将房产返还给她儿子、她儿子返还你家房款。
  
7、建议:
  
(1)看她儿子能提供什么证据证明她当年神志不清吧,你家应努力找到当年签定合同时的知情人、办理过户时的经手人或其他知情人、当年她周围邻居或居委会的证明等来证明她当年签定合同时是神智正常的人。
  
(2)另外,这房在当年出卖时,房产证上是否是她的名字、是否是她和她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时她丈夫是否在世是否知情并同意,也是确定房子最终能否属于你家、买房合同是否有效的因素,请注意查找相关资料,最好是找你所在地律师咨询一下,因为房产不是小事。

2018-01-27 15:50: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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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只需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就会主动查封、扣押和冻结的。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以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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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7 15:4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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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在执行之前要区分被执行人的身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公民。被执行人的身份不同也会使得法院采取不同的方式。
二、具体的查封、扣押程序。对于公民,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同时其工作单位或财产所在地基层组织也应当派人参加。若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因其形式不同于普通公民,故法院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
三、执行人员必须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制作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后,交给被执行人一份。若被执行人是公民,也可同时交给其成年家属一份。如此做法既可以使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简单明了,又能保护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合理,适量执行。

2020-12-10 04:34:26 回复

1、查封会在不同情况下进行,一般有立案阶段的诉讼保全期、诉讼阶段、执行阶段。从立案开始直至强制执行前的执行阶段房子是可以继续居住的,强制执行阶段是不能住的。
2、至于是否强制执行,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是不允许强制执行的。当然,法院还会继续查封。
强制执行的主要处置方式是拍卖。

执行查封申请书
执行查封申请书
一:执行查封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
申请查封公司(人)所有的位于的房屋套。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一案,已经贵院受理,现该案正在审理当中。因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使将来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查封上述房产的申请,肯请贵院裁定。
申请人:公司(或人)
执行查封申请书
二:执行查封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刘
申请法院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位于青岛市区路6号单元户。(房产面积为平米)
案由和事实:
根据(200)青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元及相应利息,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年3月日,申请执行人到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到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有房产。20年3月日上午时,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将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房产有关资料交给本案执行法官,并提出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该房产的口头申请。
鉴于以下几点理由:
1、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拖欠债务已达10年之久;
2、被申请执行人曾经为逃避债务多次转移财产;
3、20年3月日上午10时30分,双方和解未达成协议,被申请执行人已经知道申请执行人在索债的事实。
为防止被申请执行人在和解不成的情况下,转移该房产,申请执行人在紧急情况下,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在48小时之内查封该房产;否则,如不及时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极有可能会转移该房产,由此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由谁来负?
最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恳请贵院立即查封该房产。
青岛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有限公司
20年3月31日。

符合条件可以。
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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