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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关于出资方式的探讨,我们必须明白,技术出资需进行专业的资产评估。
然而,劳动力量并不被视为可用于出资的资源。
若某位股东无法就技术评估出资,但却希望获得较高的股份权益,以下两种解决方案可供参考:
首先,在公司成立之初,通过制定公司章程或股东设立协议,约定红利分配并非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而是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的比例进行分配;
其次,在公司成立之后,其他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无偿赠予该项目股东。
股权比例通常依据出资份额来划分,至于如何评估各自的出资价值、场地使用权以及经验等因素,则需要各方共同商议并达成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自治的权利,因此股权分配方式不受任何限制。
为了应对经营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我们可以事先设定一个股权分配的基本准则,并在此基础上附加一些调整条件,例如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对股权进行调整。
对于前期贡献较大的一方,可以给予更多的股份权益,而后期则根据经营业绩进行适度调整,同时约定一方在特定条件下以何种价格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
以上所有约定均可写入股东协议之中。
最后,我们建议保留约30%的股权作为未来追加投资及公司再投入的储备。
此外,我们还应当明确规定劳动力方在公司战略规划与发展方向上的决策权,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四人在未来追加投资或撤资等事项上的相关条款,并且确保劳动力方享有优先购买(剩余或撤回的股权)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2024-05-15 16:5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