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你的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您所咨询的甲向乙行贿了1万元现金,甲与另一人在聊天中承认自己给了乙一万元现金,这并不一定就能认定甲构成行贿罪,还要看甲的主观意图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公安机关的证据综合来看,是否能够认定甲构成受贿罪。对于上述案件,如果你有亲友已经处于刑事诉讼的案件之中,建议您尽早委托律师处理。本律师曾在上海公安局从警十年,后考入上海检察院任职十年,任主诉检察官,上海首批入额检察官,亦有纪委工作经历。先后行政、司法、监察20余年经历,累计承办6000余案件。(仅限客观描述职业经历,提示可能存在回避情况)本律师精于诉讼及风控,办案经验丰富,您可联系团队办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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