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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关于新的固定资产法规之解释如下:
第一项,涉及到金额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
如同商界普遍预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期间内,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若价值恰好不高于五百万元整,则有权利将其支出一次性纳入当期成本费用中,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其进行抵扣这部分帐款。
第二项,针对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
具体规定及标准为:
(1)对于小型、微型以及中型企业而言,在上述时间段里购买符合特定要求的单位价值达五百万元或以上的专用设备与器具,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以一次性的方式在税前列支;
(2)针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三年的各类通用设备与器具,这些物品的单位价值的100%可以在当年实现一次性地税前列支;
(3)而那些最低折旧年限为四年、五年甚至十年的设备器具,它们的单位价值的50%允许在当年实现一次性税前列支,剩下的另一半则应该按照规定在剩余的年份中通过计算折旧来实现税前列支。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024-04-21 14:40: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