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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若对不立案复核结果深感不满,您可尝试以下几种解决策略:
首先,请求上级公安机关再次复核:
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对最初的不立案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于接获复议决定书起算七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交复核申请。
该机构将在接到复核申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策反馈。
其次,提交司法机关申诉:
倘若经过公安机关的持续复议以及复核程序之后,依然坚信应该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您便可向同一级别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控告与申诉,请求检察院对此展开立案监督行动。
最后,寻求人民法院自诉裁决:
若您认为公安局所作不立案决定严重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满足刑事自诉的所有必要前提条件,那么您有权向人民法院发起刑事自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024-03-29 15:35:2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