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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签租金追讨合法吗

李** 江西-赣州 合同订立咨询 2018.01.11 05:58:52 1405人阅读

朋友与房东签了一年的租房合同,到期了朋友没有续约,但是房东却向他要租金,所以朋友想知道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签租金追讨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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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加租金后,续签了合同,房东算违约;
如果没有续签合同,但房东已提前1个月告之,不算违约(口头要约同样有效);
加租可以视同房东要求涨价,或房东要收回房子,为给你缓冲时间,允许你加点租金,多住段时间。
反正是如果纠结于此,双方将很不愉快,最终想得到什么结果呢?继续租?那房东继续涨价,假设人家继续让你住,但是再一次提出涨价,并修改合同款项和付款时间,涨的价格你不能接受了,最终不还是放弃吗?
其实,这个事还是要协商解决,加租、收回,这一系列其实已经说明,房东已经决定收回房子或另作他用,那么你需要和他争取一些时间,尽快找到合适的房子,最后顺利拿回押金。好来好散吧,没比较纠缠不清,搞得自己分心劳力。

2018-01-11 06:07: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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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签租金追讨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不定期的租赁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规定,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不定期的租赁合同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避免不定期合同的产生,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合同法》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法》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018-01-11 05:59: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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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签未交房租出租人可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对承租人不按合同的约定交纳房屋租金的,出租人根据以上不同情况,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自动协商,请求有关组织调解,申请有关机构仲裁和申请法院依法审理等几种具体途径解决。
1、但租赁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关系,故不存在解除违约。
3、租赁关系解除后,可以要求出租房退还押金。期限为不定期。

2020-12-26 15:2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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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往往约定租赁期限,合同于租期届满即告终止,但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约定期届满时通过两种方式更新期限,续订合同:一种是明示更新,即合同当事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另外签订一个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另一种是默示更新,指租赁期间届满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
3.在不定期租赁中,只要出租人没有收回租赁物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收回租赁物的实际行为,并且仍然继续收取租金的,就表明双方租赁关系继续存续。
4.在实际生活中,造成承租人拖欠房租的原因有多种,出租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 对于由于承租人生活困难,一时无力支付房租的情况, 出租人应根据所欠房租的数额,在保证自己的出租收入的前提下,查明拖欠房租的具体原因,尽量照顾承租人的实际困难,协助承租人制定并落实还欠计划,允许承租人将积欠的房租分期返还。
(2)由于出租房屋的租金确实过高,而致使承租人无法按时 交纳的,可经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合理调整租金,按调整后的租金要求承租人交付。
(3)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意外死亡,承担人所欠交的房租可 从其遗产中予以扣除。如果承租人的遗产已被继承,则应由继承人按继承遗产份额的比例分担所欠租金。若遗产不足以偿付其所欠房租,尚欠部分应予以注销。
(4)对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且又有能力支付却故意拖欠租金不 交的,出租人可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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