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书;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并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假释的申请条件是: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二、提请假释的程序有: 1.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核,长批准后,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依法裁定。 2.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所在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依法裁定。 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4.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结果应在罪犯中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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