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大股东不可以强迫小股东转让股权。
对自己拥有的股份进行转让是股东的权利,大股东不能强迫小股东违背自己意志交易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有一定条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之间转让股份是任意的,若要转让股份给股东之外的人,必须有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也可以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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