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争议中的诉讼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他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他总是协议助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因为只要他协助的一方当事人胜诉,他自己的利益通常也就得到维护。
一般来说,他总是协助被告进行诉讼,但有时也存在协助原告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了解原告起诉、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并向人民法院递交陈述意见书,陈述自己对该争议的意见。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用传票传唤其出庭。在庭审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参加法庭辩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确定无独立请求权应当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上诉权。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主参加诉讼”。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原被告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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