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主参加诉讼”。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原被告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解答如下, 票据行为性:
(1)票据行为能力上的性。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它签章的效力。
(2)票据行为代理上的性。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由签章人自己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行为瑕疵上的性。这主要体现在票据伪造中,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影响。
(4)票据行为保证上的性。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仍然要承担担保责任。需要指出,票据行为尽管具有性,但在责任上却具有连带性,即凡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即为票据债务人,他们对票据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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