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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成本”由内部故障成本、外部故障成本、鉴定成本和预防成本构成。都是与产品有质量缺陷发生的费用有关。
“间接成本”它涉及到制造与销售过程之外的组织的活动,以及组织外部的有关活动。包括无形质量成本、顾客质量成本、供应商质量成本和设备质量成本。
“设备质量成本”是指于产品或服务的检测和控制设备方面的投资及有关的安装和场地占地费用等。
2017-12-02 10:2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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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成本是指为预防质量缺陷的发生所支付的费用;鉴定成本是指为评定产品是否具有规定的质量而进行试验、检验和检查所支付的费用;内部缺陷成本是指交货前因产品未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所造成的损失(全过程中);设备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是指交货后因产品未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所造成的损失;外部质量保证成本是指为满足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要求提供客观证据、演示和证明所发生的费用。
2017-12-02 10:1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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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给你说一下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需要赔偿吗这个问题吧: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020-12-09 13:53: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