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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再婚双方都有一孩能再生育小孩吗?

王* 安徽-合肥 家事纠纷咨询 2017.11.27 18:30:55 654人阅读

你好律师,请问男女再婚双方都有一孩能再生育小孩吗?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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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为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2017-11-27 18:35: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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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情况,只能表示遗憾了。
现在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对于再婚生育的问题也有明确规定,即再婚夫妇一方生育另一方生育可以经过审批生育二胎或三胎(一方生育两个子女,而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抱养)。
对于各有一个子女又互相判给对方的这种情况,目前还没有一定的说法,各地在执行中均按计划外三胎进行处理的。具体详细情况请查看本省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或打电话咨询当地计生部门为好。祝家庭幸福!
以上是关于男女再婚双方都有一孩能再生育小孩吗的解答。

2017-11-27 18:32: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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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们咨询当地的计生部门。
举例
在北京再婚夫妻双方婚前各有一个子女,但都判给对方了,再婚后的家庭没有孩子,是不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这点指的是,夫妻双方合起来只有一个子女的!!!!
双方各有一个,就是两个人合起来有两个小孩,其中一人还是公务员,政策限制很严。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通过开证明,证明其中一个小孩有需要生育的理由,获得计划生育服务证。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夫妻双方累积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数计算,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补充通知》,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符合3种情形的,可以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是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子女的三是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只要符合这3种情形,单独再婚夫妻就可以享受到单独两孩政策。”建议是,各地规定不一样,在生育子女前,一定夫妻俩奥女方计生办,依法办理孩子准生证,之后,再生育子女,省去麻烦。

你自己对照一下,看是否符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
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
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
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
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
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
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
,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
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
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批准之
日起七日内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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