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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十五年前跟别人换的地(都是旱田)他同意

ask****934 黑龙江-佳木斯 合同效力咨询 2017.11.04 16:35:00 1人阅读

你好律师,我十五年前跟别人换的地(都是旱田)他同意了。当年我把换的地改成水田,投资不少,现在我还种着水稻那。现在他要求不换了要要回自己家的地,当时我们没有合同,口头协议。他能要的出吗?请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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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2017-12-01 18:4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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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土地是租的吗?另外需要根据树木的树龄、直径,果树是否是挂果等因素综合评估树木价值。具体问题可来电咨询。

因非法采沙而被毁坏的“耕地”,对该“耕地”应当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予以保护,并对监管失职的部门以及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6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有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定职责”。同时,该条例35条规定,“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由此可见,对提问者所说的农用地的,负有监管法定职责的单位是:县级国土资源局、县级农业局和箱(镇)人民政府。该些单位中的主要领导、直接领导、承担该项具体工作的有关人员,对保护农业用地负有相应的监管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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