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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具体怎么样的

李** 安徽-安庆 个人债务咨询 2017.10.29 13:50:22 5266人阅读

最近在学习一本关于民法的书籍,里面有关于请求权、债权、债权请求权的区别,书上说的是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属于上下位概念,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然后就上网搜了一下,有些答案都是债权就是债权请求权,债权就是请求权这样的,就比较懵逼,想来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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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Anspruch,是从德国法传统中发展起来的概念。本来,请求权指的是实体法上的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但是随着请求权与给付之诉的理论结合的深入,请求权的概念也可以表明某人针对其他人的实体法上之请求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予以主张和实现。因此,请求权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第
一,也就是一般意义上,请求权在描述实体权利的内容,这时候,请求权与支配权、形成权并列;第
二,请求权在程序意义上,它表明的是权利的实现方式,这时候,它既可以是债权的实现方式,也可以是物权、知识产权的实现方式,更进一步,这种权利的实现方式对应到实体法上便被称作请求权能。所以,题主的困惑主要是因为不了解请求权在不同语境下的两种含义。当我们说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时,这里的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含义,表明的债权这种权利是请求性质的权利而非支配性质的权利;当我们说债权有请求权能的时候,表明的是债权具有对应到给付之诉的程序权利的实体权能。可见,两者并行不悖。我个人觉得,题主的困惑在纠结于民法教材的论述中很难得到解决,适当翻看下前沿的民诉教材中关于请求权和给付之诉的内容,就比较容易理清了。比如,这里推荐一本教材,《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

2017-10-29 14:01: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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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问题,首先建议阅读王泽鉴先生在其著作《债法原理》中的论述,个人认为其中的论述已经是我遇到过的讲的最清楚的了。
要知道一点是,债权和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分类标准下的产物,这一点,之前的答案已经有所涉及了。请求权——支配权体系是根据“权利的效力”这一标准划分出来的,解决的是不同的权利发生怎样的不同效果。债权——物权体系是根据“权利的客体”这一标准划分出来的,解决的是不同的权利指向的对象为何,是在康德哲学影响下,德国民法“债物二分”的立法体系中的权利类型。所以对于债权而言,实际上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利,包含各种各样不同的权能,主要包含:
1.请求力;
2.受领力;
3.保有力;
4.强制力;
5.处分力。当然不同的教科书对于债权权能采用几分法或者采用什么语词并不相同,但基本债权有这五种权能。举例,A和B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第二天由A向B交付手机一部。这里面,B根据合同之债享有的一切权利都属于“债权”范畴,其中请求A交付属于“请求力”,A交付时B可以受领手机属于“受领力”,交付完成后A不能要回手机属于“保有力”,A不交付时B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强制力”,B决定免除A的给付属于“处分力”。所以可见,债权与请求权顶多是相交叉的关系,根本不是谁包含谁的关系,债权中有一部分请求权的权能,而请求权中除了债权请求权还有物权请求权。
希望能帮你解决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的问题

2017-10-29 13:51: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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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权的第一层含义,是旨在获得某种特定的给付的要求。他人可以请求这种给付,至于该他人能否获得其希冀的给付,则是另一回事。民事诉讼上的请求权,多为这种理解。
2.请求权定义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种请求权以存在一项有实体法依据的请求权为前提。在另一方面,该请求权不一定非得(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提出不可。该项请求权的存在,不受是否有人提出主张的影响,也不受债权人是否知悉其请求权的影响。
合同,又称契约,指当事人双方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任何一个民事合同的有效成立,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关系。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是债的关系中之债权与债务。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对合同所下的定义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是最常见也最主要的一类债。合同之债的特点在于:

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二,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三,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规范。
合同之债的履行呢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包括如下含义:
一是完全正确履行。所谓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全部债务,而不能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所谓正确履行,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债务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二是合同之债的履行是债务人的义务。债务的履行就是债权的实现,债的履行实际上是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果债务人不实施债所确定的特定行为,则为债的不履行如果债务人虽有履行债务的行为,但该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为债的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的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则是违约行为。

2020-12-10 22:58:11 回复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有关系,需要你承担债务,按你的出资比例来承担债务,只承担民事责任不涉及到型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一、股东的义务
所谓股东义务,
从狭义上讲,是对股东的出资义务而言,即股东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各股东出资额负有于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一次全部缴足的义务,不得分期缴款。从广义上讲,是指股东应当履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上规定的股东各项义务。因此,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
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
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承担的债务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关,即法定代表人个人无需承担公司的债务。但如果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产、阻碍判决执行的话,则法院可以对个人进行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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