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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公司债务与法人的关系具体是什么

袁* 河北-衡水 公司债务咨询 2017.05.28 15:19:08 2078人阅读

我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公司进来运营不佳,想知道公司债务与法人的关系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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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与法人的关系如下:
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与公司法人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既然是公司名义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公司的财产来清偿,不能用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来清偿,除非法定代表人在该债务中存在重大过错,承担公司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或者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担保而承担担保责任。

2017-05-28 15:2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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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担的债务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关,即法定代表人个人无需承担公司的债务。但如果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产、阻碍判决执行的话,则法院可以对个人进行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2017-05-28 15:27:08 回复

有关系,需要你承担债务,按你的出资比例来承担债务,只承担民事责任不涉及到型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一、股东的义务
所谓股东义务,
从狭义上讲,是对股东的出资义务而言,即股东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各股东出资额负有于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一次全部缴足的义务,不得分期缴款。从广义上讲,是指股东应当履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上规定的股东各项义务。因此,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
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
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请求权,Anspruch,是从德国法传统中发展起来的概念。本来,请求权指的是实体法上的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但是随着请求权与给付之诉的理论结合的深入,请求权的概念也可以表明某人针对其他人的实体法上之请求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予以主张和实现。因此,请求权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第
一,也就是一般意义上,请求权在描述实体权利的内容,这时候,请求权与支配权、形成权并列;第
二,请求权在程序意义上,它表明的是权利的实现方式,这时候,它既可以是债权的实现方式,也可以是物权、知识产权的实现方式,更进一步,这种权利的实现方式对应到实体法上便被称作请求权能。所以,题主的困惑主要是因为不了解请求权在不同语境下的两种含义。当我们说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时,这里的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含义,表明的债权这种权利是请求性质的权利而非支配性质的权利;当我们说债权有请求权能的时候,表明的是债权具有对应到给付之诉的程序权利的实体权能。可见,两者并行不悖。我个人觉得,题主的困惑在纠结于民法教材的论述中很难得到解决,适当翻看下前沿的民诉教材中关于请求权和给付之诉的内容,就比较容易理清了。比如,这里推荐一本教材,《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


一,每个成年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如果觉得老人在财产上分配不匀,可以另行起诉。但不能作为不赡养老人的理由。
  
二,老人的遗产分配,原则上以遗嘱为准。如果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
  
三,遗产继承序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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