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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廖** 江苏-盐城 合同订立咨询 2017.10.29 07:12:53 3961人阅读

我是买方,与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关于风险负担这个问题存在争议,想问一下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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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
当今各国对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的立法存在着三种理论:
1、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关于以合同成立决定风险转移的理论在现代立法中已基本不被采纳。
2、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即“所有人主义”。
3、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即“交付主义”。
我国《合同法》142条规定,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标的物交付前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强调了我国对于标的物风险采用的是交付主义原则,与此同时,法律对风险转移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应适用交付主义原则。《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正好片面地把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规定为交付标的物时,造成了无论是按照所有权原则还是按照交付原则处理风险,其结果都是相同的。这时,关于标的物风险的所有权责任原则与交付原则已经重合。

2017-10-29 07:1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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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风险负担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时间点,交付之前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买受人承担。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
  
(1)风险负担的移转与否与所有权是否移转无关。因此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的承担可能并不一致。如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虽然保留在出卖人手中,但风险负担已经随着交付的完成发生了移转。
  
(2)“交付”既包括实际交付,也包括拟制交付、简易交付等交付方式。如《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此条就是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因此如果在标的物事先已经为买受人占有的情况下,合同生效的时间就是标的物的交付时间,风险负担也在合同生效时发生移转。
  
(3)风险负担是否发生移转与出卖人是否违约原则上无关。即使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如迟延履行或者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但只要买卖标的物已经交付,风险负担仍然发生移转。至于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部分,可以由买受人另外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合同法》第49条明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属于此规则的例外。第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故在标的物质量不合格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如果买受人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则风险负担由出卖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则风险负担仍按照交付原则确定,即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至于出卖人迟延交付的问题,买受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此款中的有关标的物单证或者资料,是指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因此这些单证或者资料的交付属于合同项下的从义务。
  
7.不动产买卖的风险负担。由于《合同法》并没有就不动产买卖的风险负担作特别规定,因此其风险负担仍应当按照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即自标的物交付之时风险发生移转。因此对于不动产来说,不是在办理登记过户之时,而是在实际交付的时候发生风险转移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明确了这一内容: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8.简易交付时的风险负担。简易交付的,仍然按照《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交付原则处理。而根据《合同法》第140条的规定,简易交付中交付的时间是以合同生效时间为标准的,因此简易交付情况下,买卖合同生效的同时风险负担归买受人承担。
  
9.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如前所述,风险负担发生的时间点是在合同履行时,故合同没有生效,不发生风险负担转移的问题。故在试用买卖中,如果在试用期内发生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由出卖人承担毁损、灭失的后果。因为在试用期中,买卖合同还没有生效,所以没有发生风险负担转移的问题。

2017-10-29 07:14: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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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不可抗力发生的风险承担的原则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诉讼费用有以下几种负担情形:
1.败诉人负担。一方当事人败诉的,应负担案件受理费。至于某些时候,有些费用应由责任人负担,如申请保全错误或不适当的申请费,这些费用,原则上由责任人承担。
2.按比例分担。当事人各有胜负的,按责任大小和败诉部分的比例,分担案件受理费。共同诉讼人败诉,由法院根据他它各自对诉讼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3.协商负担。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4.原告或起诉人负担。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案件,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中规定,不征收案件受理费。
5.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哪方当事人负担。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经济情况以及导致婚姻关系恶化的过失大小,决定当事人各自应负担的数额。
6.申请人或债务人负担。在督促程序中,申请人申请支付令的,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债务人未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费用和公告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的费用由被除数申请人负担。
7.为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在诉讼中,有的当事人会进行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是违法的行为,因此发生的费用,应由行为人负担。例如串通他人作伪证,该作伪证的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又如当事人故意逃匿,逃避送达,法院为此而公告送达的费用,等等,这些费用均应由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

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债的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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