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股权转让纠纷并不是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的案件,应该是按合同纠纷进行管辖,由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进行管辖。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且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若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其中,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转让行为需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的手续方可完成。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或者购买了公司的股份的,是享有相应的股权的,但是有的时候可能会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这时候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的。那么,如何确认股东资格的管辖?
股东出资,指公司的投资人或设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对公司出资的行为。股东出资的特征是将其出资的财产转让给公司所有,其法律特征是出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方式履行出资。股东出资时,采取其他形式出资的,需要经过法律认可的评估等程序,以避免因出资瑕疵引发争议。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出资协议履行地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股东出资纠纷的表现很多:虚假出资纠纷、逾期出资纠纷、出资不足纠纷、抽逃出资纠纷等。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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