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当事人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
4、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5、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6、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7、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
(一)合同约定的终止履行的条件出现而自动终止。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而致合同无法履行。
(三)合同在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履行完毕。这种情形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承租人支付了租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了租赁物或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了租赁物,合同失去法律效力,自然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客观情况的改变,双方经协商约定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的情形。这种因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除的合同,不影响出租人和供货人之间签订的供货协议的继续履行,即不得因终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而损害供货人的利益。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生争议,经选定的仲裁机构或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而导致合同终止履行的情形。前述第二种和第三种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没有违约的一方向违约的一方请求赔偿、支付违约金的权利的履行。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定期租赁合同 所谓不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约定、依法又不能确定租赁期限的租赁。 不定期租赁与未约定期限的租赁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的,如果在合同成立后就租赁期限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能够确定期限,那么,这种租赁仍为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就租赁期限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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