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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公司要给员工保险的吗

蹇* 黑龙江-黑河 社保纠纷咨询 2022.10.12 11:45:05 387人阅读

私人公司要给员工保险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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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
2.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 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2022-10-12 11:46:0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
首先需要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其次提交材料到待报废车辆投保保险公司。

一、 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1)车辆所有人持身份证(如车辆所有人为公司则需携带组织代码机构证与代办人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经达到了报废使用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需要进行报废的车辆,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辆所有人或代办人持《汽车报废通知书》自行选择资质合格的回收汽车企业将车辆送交。
(4)车辆所有人或代办人持《变更表》、《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照片,按照规定要上报审批,办理车辆报废登记。

二、提交材料到待报废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
准备的材料有:保险单证、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如车辆所有人为公司则需携带组织代码机构证与代办人身份证)、车辆牌照、事故车辆证明材料、汽车报废通知单。
持上述材料前往保险公司申请车辆报废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均有一套相应完整的理赔系统进行处理,按照国家法定的赔损率计算理赔的金额。车损险保额的年6折旧来计算的,而折旧年限则根据待报废车辆行驶证初次登记来算。
即确定投保金额后 按每个月0.6的折旧算:
基本公式投保金额-(投保金额车辆登记起至报废时的使用年限(月份数)0.6)
保险公司收取齐全报废车辆理赔所需的所有材料并通过审核之后,将理赔款转入被保险人指定账户。至此,报废车理赔手续处理结束。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企业要考虑的是工作环境的风险程度有多大。一般以白领为主小企业的日常风险比较小。可以选择为员工购买医疗住院险、重大医疗险、生育险、寿险等保险产品,对于出现重大疾病的员工,这时的医疗补助金无疑是雪中送炭,为员工生活提供了必不可少的保障,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自身负担,更难能可贵的是让彼此感受到温暖和希望。而对于女职工发生生育风险时,则是起到又一重的保障作用。 其次,一些有关煤矿、建筑施工、化工、民用爆破等的高危行业,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员工的工作环境存在或潜在风险相对较高,企业给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是非常必要的。一旦意外发生,可将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等转嫁给保险公司,降低企业的成本,起到“花小钱办大事”的效果,使企业的运转正常进行,也算是企业投资理财的最佳方式之一。对于员工数量较多的企业而言,企业购买团体保险就是对自己以及员工提供服务的一种表现。由于企业员工数量多,发生风险的概率亦随之上升。如果自己的理赔服务不好,不仅会占用管理者大量时间,操作易出错,而且会给员工带来许多麻烦和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此外,我国市面上的意外保险的品种琳琅满目,具体到产品那就更多了,每一种意外险的保障范围以及责任免除都不相同,不在理赔范围内的事故肯定会遭到保险公司的“少赔”甚至“拒赔”。企业要知道投保不是万能的,用人单位不要一味地依赖保险代理人,应根据自身的需求详细了解与对比各种保险产品,从中挑选出真正适合的保险产品。另外,清楚地告知员工有关保险的条款条例,以免产生纠纷。总而言之,企业为员工够买商业补充保险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并非可有可无,实则是一项明智之举,能够促使企业更好地运作、稳步发展。

私营企业有五险一金,五险一金是法律规定需要给员工缴纳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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