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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在哪些情况下会变成刑事案件

黄** 黑龙江-伊春 办案流程咨询 2022.09.19 19:29:53 422人阅读

民事案件在哪些情况下会变成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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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民间纠纷要是立案的话都是民事案件,但有一些类型的犯罪案件,可能会同时违反我国多条法规。
1、民事案件不会直接转化为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因违反诉讼、执行程序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刑事案件并不是民事案件的转化。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可以直接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侦查。如果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报案,属于刑事自诉范围内的,可以就刑事部分另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09-19 19:31:53 回复

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为两种:一是普通程序,二是简易程序。所谓程序转换,从字面理解即是指将原来由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或将原来由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审理。这就涉及到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案件范围的划分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42条采用“概括式”即用定义的方式,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进行了界定,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三个要件的案件就可适用简易程序,其余则适用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68条也对“三个要件”的含义进一步作出解释。但由于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区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还是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界限标准仍过于原则,收案范围不明确,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缺点比较明显。几乎是所有民事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在规定的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内不能审结的,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这种做法很具代表性,也是传统意义上的程序转换模式,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在于:一是受《适用意见》第171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规定的限制,即诉讼程序不可逆转,只能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而不能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二是受大立案机制的限制。由于过分强调立审分离,立案庭将所有案件不分难易统一排期开庭,而不征求业务庭意见,导致适用简易程序不能审理终结的案件才转入普通程序。同时,立案时确定的简易程序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案情存在的可变性也导致审理程序的可变性。《适用意见》第170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案情复杂”是一个弹性标准,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情形属于“案情复杂”,审判实践中也很难把握。加之对简易程序如何转换为普通程序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转换也较为随意,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由此可见,《适用意见》只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人民认为案情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以及明确任何情况下不能由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审理,而未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何种程序的权利,充满了职权主义色彩。民事诉讼是解决私权的争议,当事人应当有选择程序最简便、诉讼周期最短、诉讼成本最低廉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以尽快实现自己的权利。如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张贴公告后被告应诉,即使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即时开庭审理,但根据《适用意见》第171条规定,此时不得由普通程序改用简易程序,明显不经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则在这方面有重大突破和进步,赋予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规定,将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包括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若有一方不同意,则不能将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二是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必须经人民同意,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若不具备以上两个构成要件,人民不得依职权将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至此,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和民主性理论,给予了当事人诉讼程序选择权,民事诉讼才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程序转换,即既可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又可由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审理。在概括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定义的基础上,《若干规定》第1条用“否定式列举”方式来明确简易程序案件与普通程序案件的具体划分标准,即除列举的5类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他案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同时,还明确了适用程序不当的救济途径和方法,即《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人民自己发现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有自行纠正的义务,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同时赋予了当事人对人民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提出异议的权利。在对当事人权利尊重的同时,《若干规定》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未作具体的规定。笔者以为,提出异议的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因为诉讼程序的不可逆转性,庭审结束意味着已查清事实,此时再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既无实质意义,又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成本的增加。而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的,不受法庭辩论终结的限制,但应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并通知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方式,既可以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口头提出须记入笔录。

您好,针对您的侵占罪能变成民事案件吗问题解答如下,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属于绝对的不告不理的案件,你必须去,属于刑事案件。自诉案件不收取诉讼费。提起自诉案件,需要有明确的控诉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根本不会给你立案。一旦案件最后你胜诉了,对方不但要返还你的财产,还要受到刑事处分。民事的:你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基于所有权要求那个人返还你的财产。一旦案件最后你胜诉了,对方只要还犯你的财产就行,但是不会受到刑事处分。至于需不需要请律师代理,这个按个人而异,如果你嫌弃麻烦,没那么多时间处理事项,你可以请律师代为帮你处理。个人感觉,如果真的是按你所说的情况,事实明确,证据确凿的话,不请律师也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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