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顾法律的公证,人为原因袒护违法者,已立案于09年1月12日再审,问题是怎样能保证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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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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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0 2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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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因病住新乡医学院一附院,10天得不到确诊.后病情恶化,转北京,很快确诊,保住了性命,可双肾因没及时治疗坏死.北京确诊的病情跟新一院预知的病一样.我起诉到法院,医院提供的检验证据里却有当初他们怀疑可没做的化验单(解释5.1放假没做),委托西南政法大学鉴定,化验单是伪造.一审判医疗过失,赔偿30%.医院上诉,二审医院没新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样,可改判医院存在服务暇庛,不属医疗过失.<<公民与法>>(该刊是河南高级法院和检察院主办,刊号-CN41-1233/D)2008.2期登了本案案情,由河南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河南律师协会医事法律委员会执行主任赵新河主任点评,肯定一审判决,指出医院的过失细节,一审法院用法正确。就这样的判决还是被新乡法院民庭的范庭长改判了,新乡中院不顾9岁孩子死活,不顾法律的公证,人为原因袒护违法者。已立案于09年1月12日再审,问题是怎样能保证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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