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您的情况,这家服装厂应该属于私人企业,您与该老板形成的并非劳动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此,您与该老板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
2.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如果你们双方约定了支付报酬的期限,则该老板应该在约定的期间内支付,没有约定的,也应当在您将做好的衣服给他时支付。
3.自去年10月至今,该老板始终未支付报酬,已经构成违约,您有权要求其支付,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如果您当时接下该工作时,对方是以该企业的名义,则您现在也可以要求现存的企业支付您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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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需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义务即可离职,同时单位应退还押金;
2、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押金,你可向劳动局投诉,其应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如单位没有给收据可采取录音等方式完善证据,然后通过协商、投诉或仲裁方式索回押金。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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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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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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