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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管理职责吗

蔡** 北京-朝阳区 行政诉讼咨询 2022.08.20 11:54:17 303人阅读

行政部门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管理职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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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部门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管理职责。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3、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是国家进行质量监督的一种制度性安排。通过实施监督抽查,不但可以扶优治劣、引导消费,督促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保障能力,掌握产品质量动态状况,促进产品质量整体水平提高,更重要的是通过行政部门的抽查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商品或者服务的缺陷,及时预防和制止缺陷商品或者服务对消费者的危害。有关行政部门履行抽查检验职责,应当是“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
4、各有关行政部门根据相应的法律等规定,结合监管行业的特点,制订定期的检验计划,将抽查检验制度化。同时根据实际问题状况,及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验,促使有关经营者始终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管理,避免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缺陷。如果出现部分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缺陷,通过不定期的抽查检验,对整个有关行业进行清查,避免对消费者的损害进一步扩大。抽查检验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的结果,保证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知情权,同时有利于监督经营者依法经营。

2022-08-20 11:56:17 回复

经营者以商品广告、商品说明书等形式对商品的质量状况作出说明的,应当保证其提供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该商品说明中表明的商品质量状况相符;销售者以展示其实物样品的方式销售其商品的(如以家具展销会的方式出售家具),其售出商品的质量状况应当与其展示的实物样品相符。经营者出售的商品的质量与商品说明、实物样品不符的,也属于违反经营者对出售商品质量保证的义务,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近年来,由于商品房预售制度自身的特点,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有时会遇到本项情形。例如,消费者某甲通过预售方式购买了某市中心区一套商品房;但在交房验房时,却发现实际房屋明显不符合开发商在签合同时用来说明房屋状况的平面图纸标注:房屋客厅位置多出了一根柱子,这不仅看着难受,也影响房屋使用。消费者某甲向开发商要求适当赔偿,但开发商却以房屋质量没有问题,多出的支柱还增加了安全系数为借口,拒绝赔偿。后来经过当地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开发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背之前对房屋状况的承诺,最终还是给了消费者适当补偿。

经营者以商品广告、商品说明书等形式对商品的质量状况作出说明的,应当保证其提供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该商品说明中表明的商品质量状况相符;销售者以展示其实物样品的方式销售其商品的(如以家具展销会的方式出售家具),其售出商品的质量状况应当与其展示的实物样品相符。经营者出售的商品的质量与商品说明、实物样品不符的,也属于违反经营者对出售商品质量保证的义务,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近年来,由于商品房预售制度自身的特点,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有时会遇到本项情形。例如,消费者某甲通过预售方式购买了某市中心区一套商品房;但在交房验房时,却发现实际房屋明显不符合开发商在签合同时用来说明房屋状况的平面图纸标注:房屋客厅位置多出了一根柱子,这不仅看着难受,也影响房屋使用。消费者某甲向开发商要求适当赔偿,但开发商却以房屋质量没有问题,多出的支柱还增加了安全系数为借口,拒绝赔偿。后来经过当地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开发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背之前对房屋状况的承诺,最终还是给了消费者适当补偿。

这里所讲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主要是指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强制性商品标准无论是否注明,都不能违反;而其他一些属于自愿采用的标准,是否采用由使用者自己确定。但是,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一旦注明了所采用的标准,就意味着向社会作出了承诺,表明该商品的相关质量指标与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是一致的。如果销售者出售商品的质量状况与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不符,销售者就违反了其应当承担的对商品质量的保证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某人民曾经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原告消费者某甲于被告经营者某乙的超市中购买了6床某品牌羊毛被。在被子的外包装上注明该商品面料为纯棉、涤棉,填充物为30%羊毛、50%九孔纤维、20%中空棉,被子的水洗标上注明该商品成分含量为“面料棉100%,填充九孔纤维50%,羊毛30%,涤纶短纤20%”,符合国家FZ/T2020-2020检测标准。消费者某甲认为,该羊毛被的羊毛含量不可能按国家检测标准达到这么高的水平。后经依法鉴定,该羊毛被中填充物的羊毛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面料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原告消费者某甲在被告经营者某乙的超市中购买的羊毛被属于不合格产品,最终的判决结果是,经营者某乙不但要按消费者某甲的要求退货,还要承担消费者某甲的交通费以及被子的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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