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诉讼中原告未提财产分割被告能提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审中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这样处理。立案后对方当事人发现由遗漏的,由对方当事人向提出申请追加共同共同被告、第三人。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二审中发现遗忘必要诉讼当事人,可以向申请再审的情形。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
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
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有一点要注意,离婚诉讼只能处理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如果财产设计到子女或者父母,都无法追加他们作为被告来参加诉讼,程序上不允许,所以,涉及第三人的财产,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这个要注意。只能等待夫妻离婚以后,才能提起分家析产的诉讼,所有产权人都要参加才能分割。
当然了,无论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也都可以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和价值,并且记录在案,防止后续一方偷偷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而且如果为了避免财产转移的情况,无论被告还是原告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将房产查封或者银行账户冻结。
一次性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但法院在审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一般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与遗产一并处理。一般按法定顺序分配,如有争议,可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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