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二、该反担保物性质属于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三、这种反担保一般出现在以下情况中: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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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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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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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激功馆嘉弋黄龟萎骇联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担保公司)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百度法律达人团”为您解答
对于反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反担保人直接向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还可以对反担保人的权利再次设置反担保,反担保人向本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既可以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也可以向次反担保人进行追偿。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所以,反担保的责任是反担保人在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被保证人追偿时,依法承担反担保合同或条款中确定的弥补保证人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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