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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单位把多余部分扣除,请问这合法吗

ask****545 黑龙江-哈尔滨 劳动争议咨询 2017.08.23 06:27:19 1人阅读

生育津贴单位把多余部分扣除,请问这合法吗? 在哺乳期,嗯喂奶时间,单位给30分钟。 往返路程也在时间之内。 这里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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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均由社保基金支付。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以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2017-11-01 15:45:04 回复

你好,我是资深律师团王律师,你这类问题处理的比较多,我可以帮你详细解答一下,你通过平台一对一咨询我,也可以通过平台打我的电话进行深度咨询,以便更好的维护权益。

1、已经享受到生育津贴期间的产假工资单位是否再支付,应按单位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办理参保,并从用工当月起开始缴费。
2.单位应按规定参保缴费,属于单位承担社保费用由单位承担。属于个人承担社保费用,由单位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3、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已经享受到生育津贴单位是否再支付工资,按单位规定执行。超过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的产假工资,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第四十一条:“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由于用人单位支付。请单位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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