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享受到生育津贴期间的产假工资单位是否再支付,应按单位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办理参保,并从用工当月起开始缴费。
2.单位应按规定参保缴费,属于单位承担社保费用由单位承担。属于个人承担社保费用,由单位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3、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已经享受到生育津贴单位是否再支付工资,按单位规定执行。超过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的产假工资,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第四十一条:“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由于用人单位支付。请单位按规定执行。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