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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行贿行为具体是指什么?

张** 安徽-蚌埠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8.09 05:57:18 288人阅读

我们公司有个领导被指有行贿行为,有谁知道行贿行为具体是指什么?是怎么样才会有这个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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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行贿行为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如行为人偷税而给予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走私人员为走私物品进出口而给予海关人员以财物等;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提干、就业、入伍条件的人,得以升学、提干、就业、入伍

2017-08-09 05:59:18 回复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受贿罪的主体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入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受贿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受贿论处。对于这种案件受贿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他们都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于该案中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因此你所提到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中的公司、企业可能包括两个: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确认招标人代表属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是有道理的,但确认专家评委属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管有无道理,在此至少存在着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归属的认定不统一。
“招标人代表”代表的是招标人,因此,我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实质构成是招标人和专家评委,即是说,招标人是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成员之一(这种安排有其合理性:、业主最清楚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业主不可避免要参加施工管理)。若立足于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归属做一个统一安排,在此基础上,如果认定专家评委属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则势必认定招标人也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部门,而这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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