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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质押贷款办理程序是什么样的?

魏* 北京-通州区 债务债权咨询 2017.07.31 13:03:09 1515人阅读

我想办理公积金质押贷款,请问一下公积金质押贷款的办理程序是什么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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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积金质押贷款,可以借款人有价证券(银行大额存单、国库券),按1:1的比例申请贷款,但须办理有价证券冻结手续,将冻结后的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收押,待贷款结清后办理解冻推还;也可以用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作质押申请贷款,住房公积金质押按1:1的比例。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不够时,还可以他人公积金作质押担保,共同计算质押额,确定可贷额度。公积金出质人及配偶须到场签定担保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出质人不得使用个人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

2017-07-31 13:1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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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去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办理。公积金质押贷款需要满足条件:
1、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累计缴存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2年;
2、未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
3、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4、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017-07-31 13:04:0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质押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
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为没有标示出具体出自的法条,所以大概解释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续期间指的是合同或者权利的有效期间就是在这个期限之内法定有效或者约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对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个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晓一个物品或权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会损害相关人的权益而故意购买。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实施了同样的法律行为,所谓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会受到惩罚性的处理,而知情第三者则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车辆质押贷款的流程是:
1,借款人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并向贷款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驾驶证、汽车购买合同等证明材料。(不同的贷款机构要求的材料会有所不同)
2,贷款机构审核贷款人的资质。
3,贷款机构评估车辆价值,预定贷款金额。
4,贷款机构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借款人把车辆驾驶证押到贷款机构。
注意事项:
1、车辆抵押,是要进行登记的,不登记抵押无效:抵押登记时应当出示车辆所有权证明;
2、签订抵押合同的话,建议你做一个抵押登记在车管所做的;
3、银行一般不接受汽车质押业务,若需要贷款业务的话可到民间贷款公司办理,来解决基金周转困难的局面。

对于房产质押手续办理的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地产质押登记基本程序如下:
质押登记申请办理房地产质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质押登记申请书;
(2)质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质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质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质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受理申请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
A、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
B、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C、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D、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E、权属有争议的;
F、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质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
A、身份证明;
B、《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
C、质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
D、质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1)对核准质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质押记录。质押记录应包括质押人,质押权人,质押物名称、面积、价值、质押金额和质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质押专用章。
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质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质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立卷归档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对于股权质押如何实现?有什么程序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如何实现?有什么程序吗
在股权质押实现共有4类方法, 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在股权质押中,质押率最高是80%,不够考虑到各种因素,一般质押率在50%。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
1、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
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如前所述,国外的立法例,一般规定以股票出质的,须转移占有,“质权人若非继续占有股票,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者”。其
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
2、股权质权的实现,须与出质股权进行全部处分,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对作为出质标的物的全部股权的处分。即使受担保清偿尚有部分甚至少部分届期未受清偿,也须将全部出质股权进行处分,不允许只处分一部分而搁置其余部分,此即为质物的不可分性。二是指对出质标的物的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而不允许分割或只处分一部分权能。这是由股权的不可分性所决定。
3、禁止流质。禁止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流质契约),或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这已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所谓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我国《担保法》第66条即是对禁止流质的规定。以权利出质的,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准用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而对股权质押,也是禁止流质。即非通过法律规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自然归质权人所有。
4、质权实现的方式,即对质物处分的方法。依照我国《担保法》第71条2款之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1)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所以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但对以股份出质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对记名股票,应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对无记名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因而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的方式。
(2)以出资出质的,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首先,应注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区别。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发生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该欲转让出资的权利。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质权人就质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质权人对出质的出资于处分时无优先购买权。
其次,股东在出质时未行使购买权,并不剥夺股东在质权实现时再行使购买权。因为股权出质,仅是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的转让。所以,对以出资为质标的的,股权质权于实现时,其他股东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3)因股权质权的实现而使股权发生转让后,应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4)对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受出质权担保的债权期满前,公司破产的,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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