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开发征地实行一次性赔偿,其准则如下:
(一)铁塔、电杆及其接线、输电线路保护区占用的荒山、水泥电杆及拉线占用的零星耕地,一律不予赔偿。
(二)占用耕地赔偿准则:水田赔偿:10000元亩,旱地折半计量,荒山赔偿:1500元亩,对占用耕地较多,需调整农户职责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组负责调整。
(三)线路砍青占用林地和砍伐林木、青苗的赔偿准则:、除果木林外,其他林地每亩赔偿100元;砍伐林木、成林由林业部门增拨指标,林木所有者销售,收入归己。
2、经济林:幼林每株赔偿5元,挂果受益林每株赔偿30元;
3、水稻赔偿:按事实上损坏青苗面积,每亩赔偿稻谷600斤;
4、蔬菜按水稻赔偿准则计价;
5、旱粮作物按水稻的50%计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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