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是以加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项胁迫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在许多国家是一项刑事犯罪,无论有无向另一方动粗,无论可否行使暴力行动,即使只是话语上胁迫受害者,有丧命胁迫或伤害当事人或其家族、公司、财产权等。包括丧命胁迫、诈弹胁迫、以自杀做胁迫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并无以“恐吓罪”命名的刑法条文。但事实上上已经有其它条款干了恐吓做法的刑事处罚,那就是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做法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屡次实施前款做法,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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