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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存我的钱进银行卡,被异地警方冻结,

ask****689 安徽-合肥 其他咨询 2021.09.16 17:04:31 431人阅读

我自己存我的钱进银行卡,被异地警方冻结,说我卡原来有一笔钱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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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银行卡冻结了怎么办冻结被告银行卡,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告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法院依法应当向银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的民事裁定书,银行收到后,将不得向冻结了存款人支付或转移钱款。否则将会受到法院的处理。冻结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法院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延期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2021-09-16 17:27:3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提前解冻需要和银行沟通,银行同意,那么就可以。以谁的名义开的,谁去办理。前提是需要交回所有开出的存款证明,办理了多少份就需要交多少份。
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证明,通常递交给使馆办理签证,一般会需要原件,那样的话是拿不回原件;
所以签证下来之后,只有到期才能到银行提取被冻结的存款.如果有的使馆只要证明复印件的话,那么只需签证以下,就可以持原件到银行进行撤销,提前解冻存款。
不过必须了解的是提前解冻存款证明,对银行和个人是有一定风险的。银行的风险在于失去大使馆的商业信用。
个人的风险在于,万一使馆核对证明时,证明已经撤销,那么就不具备证明效力,会影响到办理签证。

刑事案件罚金执行时间罚金应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如果没有钱交罚金,法院会查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目前确实没有,可暂缓缴纳。但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只有由于不可抗拒的灾难导致确实无法缴纳的,法院才会酌情考虑减免。如果不缴纳罚金,不会加刑。法院的判决一经做出就具有拘束力,这个拘束力不仅仅针对当事人也针对法院本身,对自己的判决如果没有发现实质性的错误是不能私自改判的。所以单纯地没有缴纳罚金是不会改判,除非检察院抗诉或者判决本身出现错误,或者是在考验期内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或者严重违反行政法规。 一、我国罚金刑的执行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这是罚金刑的基本原则,但是罚金刑在数额上如何确定,是根据罪名的不同而予以确认,刑法未作统一的规定。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罚金的固定数额,只是规定了一个范围,罚金数额怎样确定,是法官根据犯罪情节做出符合实际的罚金判决,不会考虑罪犯的财产情况,对同类罪犯做出相同的罚金,其优点是体现刑罚的公平性,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但是实际上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平衡,适用罚金刑也不可能完全平等。这样就导致罚金数额过度失调,容易造成司法实践操作困难,法官判处罚金畸高畸低、相差悬殊,不利于罚金刑的执行。《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修订后的刑法针对罚金刑执行难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但对于罚金刑由谁执行以及不缴纳罚金如何制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致使罚金刑执行工作无法可依而陷入困境。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法院由执行局执行,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由法警队执行,有的干脆在年底抽调各庭室的人去突击执行,执行部门不统一,较为混乱,效果不理想,甚至有的地方在案件宣判前罚金有缴就缴,没有缴的就不了了之,出现空判罚金刑的现象。 二、关于完善罚金刑的执行制度的几点构想第一、罚金刑裁量机制的主要内容是确定罚金数额。既然罚金的数额跨度存在失衡的情况,笔者认为,唯一的解决途径是裁量罚金刑以犯罪情节为主,同时参考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即在法律规定的罚金幅度内,根据犯罪具体情节的轻重分别裁量,做到罪刑相适应,防止使“贪利型”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同时,也要考虑犯罪分子实际经济负担能力,这样既符合刑罚的观念,又便于刑罚的执行。 第二、要明确规定罚金刑由谁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了执行局执行案件的范围,并不包括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的罚金刑的执行。《刑事诉讼法》中缺少关于罚金执行的具体条文,罚金刑由法院的刑事庭执行,还是由执行局执行,缺少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根据审执分立的原则和执行工作的特殊性,刑事判决中的罚金刑部分应由执行局执行为妥,这样更有利于对案件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提高罚金刑的执结率。 第三、要建立罚金刑财产保全制度。在案件侦查、公诉、审理阶段,办案机关应对可能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进行调查、记录在案,并列出清单。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初步确定一个罚金刑数额,将其个人财产扣押、冻结、查封,防止其或其他人员利用各种手段将财产转移、隐匿。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状况及扣押款物,在移送执行时应一并移送执行机构。 第四、建立被告人逾期不缴纳罚金的惩戒制度。《刑法》只单方面规定了如果犯罪分子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却没有规定如果逾期缴纳的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使得犯罪分子对罚金的缴纳没有压力感,可缴可不缴,能拖就拖。对逾期不缴纳罚金的,规定相应的滞纳金,使拖欠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无法转移财产,无法律漏洞可钻。

【法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五条?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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