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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工伤之间的区别在哪里?

河南-信阳 工伤纠纷咨询 2017.07.15 06:45:05 1018人阅读

我今天考试碰到一道题,是关于劳动关系工伤的,选项中有一项是雇佣劳动关系工伤,我想知道雇佣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与他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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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工伤赔偿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列明的赔偿标准与程序来进行的;雇员受害则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来进行。具体而言,雇员受害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标准进行。
工伤赔偿的程序,具有高度的行政性,从工伤认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到工伤理赔的申请等,不能离开劳动行政和社保行政部门;雇佣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完全是在雇员与雇主之间展开的,不涉及如何行政部门。
一般情况下,工伤赔偿的标准要低于雇员受害。

2017-07-15 06:5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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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雇佣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和劳动关系的区别,通常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当事人条件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佣单位或个人与受雇人(有时为单位)则没有这些要求,在实践中常见的是个人作为雇主的情形。比如,某私人老板个人的司机、保姆、帮工等,更多见的是私人包工者作为雇主。个人不构成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因此,无论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是否存在管理和控制,都属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经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属于用人单位。
2、当事人关系的区别。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从属关系。从属关系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劳动者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劳动关系中,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这种从属关系是不争的事实。而雇佣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从属关系。
3、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雇佣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比如农村居民不必为其临时雇用的建筑自家房屋、收割农作物的人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4、当事人管理方面的区别。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管理权。例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劳动者进行处分。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雇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受雇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不包含一方当事人取消另一方当事人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处分形式。
5、当事人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有关最低工资标、工资支付的法规规定。而雇佣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对等原则约定的报酬。

2017-07-15 06:4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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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二者区别:
1、主体方面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2、权利义务及国家对其的干预程度不同 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 而对于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调整其权利义务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西方法学界称之为“社会法”。
3、处理机制不同 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雇佣关系的认定:用工期限较短,并及时结清劳务费用。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
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否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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