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专项培训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但仅限于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lt;lt;劳动合同法gt;gt;第二十二到二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只有两种:
1.单位出资让员工培训,可约定服务期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单位支付的培训总额.且需随时间逐年递减,比如出资5万,服务期是三年,工作一年后离职就要付
3.33万.
2.竞业条款违约金,因为单位的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离职后不得到类似性质单位工作,但期限不得超过2年,且需在离职后按月向员工支付不能到此类单位任职的经济补偿金.否则无效.
你们的协议上所谓的违约金是否符合以上两项?如果属于第1项,离职时候就要支付违约金,如果属于第2项在收到单位的经济补偿金后就要履行.否则要支付违约金
如果不是,就是无效的.订立了也无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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